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玉静诉被告许修军、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办公室、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兰花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3-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苏0111民初1159

许修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静诉被告许修军、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办公室、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兰花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十一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