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张亮、马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5875

 

张亮、马国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被告张亮、马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 一、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116645.76、利息45188.20元,并自20212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54700元三、被告马国玲对被告张亮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集群路68号12幢2单元602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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