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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锦缘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禾瑞中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孔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5020

南京禾瑞中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孔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锦缘农资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禾瑞中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孔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原告上海锦缘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禾瑞中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化肥销售合同》于2020年6月7日解除;二、被告南京禾瑞中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上海锦缘农资有限公司货款123800并支付原告上海锦缘农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23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孔志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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