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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肖素英诉被告陈志良、南京德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5693

陈志良、南京德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肖素英诉被告陈志良、南京德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德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肖素英租金9667元、物业费191.62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14858.62元;二、被告陈志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肖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月十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