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鲁曦起诉被告崔胡永、滁州市天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庄兵、南京通易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10111民初116号

庄兵、南京通易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鲁曦起诉崔胡永、滁州市天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庄兵、南京通易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或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承办法官:应良华

联系电话:025-8376866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