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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利宝服装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怀玉、南京汇龙服饰有限公司、武小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3-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601

杨怀玉、南京汇龙服饰有限公司、武小竹

本院受理原告利宝服装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怀玉、南京汇龙服饰有限公司、武小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归还借款11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曰至实际给付之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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