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669号
肖晓华:
原告黄聿洋诉被告肖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肖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聿洋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8月1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肖晓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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