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文杰诉被告吴永川、宋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469

吴永川、宋燕琼:

本院受理张文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永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文杰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宋燕琼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吴永川、宋燕琼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五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