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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聚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大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2-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371号

冯大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聚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大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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