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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4573

赵红兵:

本院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2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5900元。三、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雄州东路148号10幢602室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十八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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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