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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易开明诉被告龚天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2999

龚天琪

本院受理原告易开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天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易开明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易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易开明已预交400元),由被告龚天琪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九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7688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