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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金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5509

陈红星:

    本院对原告南京金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红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831.29元、公摊水电费384元,合计3215.29元;二、驳回原告南京金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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