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5号
姚利朝:
本院受理原告闵祥兵诉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现红、姚利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0)苏0111民初45号民事判决,原告闵祥兵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5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所作(2020)苏011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