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鑫福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1-01-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0)苏0111民初6941

王文龙

本院受理南京鑫福旺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玻璃货款17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二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