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桂华诉被告扬州金三叶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格锐名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华远房地产纪经有限公司、南京恒之裕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1-01-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 苏0111民初9105号

扬州华远房地产纪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华诉被告扬州金三叶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格锐名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华远房地产纪经有限公司、南京恒之裕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19)苏0111民初9105号民事判决书,扬州金三叶置业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本院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年一十二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