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0)苏0111破1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郭炜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南京金铃铛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金铃铛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南京金铃铛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02月10日前向南京金铃铛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5A栋10楼;邮政编码:210000;联系人:陈会明;联系电话:1391293119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金铃铛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京金铃铛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02月23日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