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闫利杰诉被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艳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014

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闫利杰诉被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艳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 2406559.16 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9.22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2、判令被告二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依法判定原告对被告享有建设工程有限抵押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768621/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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