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学林诉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6676号

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林诉被告南京荣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1124元及利息(以15112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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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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