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118号
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璇杨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购车协议书》所规定之合同义务;2、依法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车辆相关过户手续;3、依法判决由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