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1049号
夏登松:
本院对原告赵秀全诉被告夏登松人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104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登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对原告赵秀全及其家人的骚扰、侵害和妨碍;二、被告夏登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秀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赵秀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赵秀全负担80元,被告夏登松负担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尹石村
联系电话:025-8376873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