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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1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321

张新

本院受理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张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计算,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  驳回原告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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