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407号
宋传明:
本院对原告韩伟与被告宋传明合同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韩伟退伙款4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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