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345号
江苏华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梦莹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逾期则视为放弃。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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