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梦莹诉被告江苏华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1-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345号

江苏华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梦莹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逾期则视为放弃。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