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2498号
徐志林: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星甸街道九华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徐志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九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志林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以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22日解除;二、被告徐志林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212亩土地返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九华村村民委员会;三、被告徐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九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107796.43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照年租金100660元计算的土地占有使用费;四、被告徐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九华村村民委员会违约金5033元;五、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九华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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