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及李有龙、南京修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10-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9670号

李有龙、南京修德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及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967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1、驳回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2、驳回被告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反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年九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