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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容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0-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986

容小燕:

本院受理南京奥创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1137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11137元为基数,自201961日至20198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