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771号
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胡传猛诉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杨杰之间的租赁合同、与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托管合同自2020年5月11日起解除;2、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2600元、违约金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