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黎家梅、杜永华诉被告胡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10-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20)苏0111民初5549

胡海龙

本院受理黎家梅、杜永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租金6252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十四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