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1434号
史华昆、南京和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赵加才诉被告史华昆、南京和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史华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加才货款25251元;驳回原告赵加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史华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