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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赵加才诉被告史华昆、南京和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9-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1434

史华昆、南京和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赵加才诉被告史华昆、南京和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史华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加才货款25251驳回原告赵加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史华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年十五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