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安徽安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盛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博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骏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9-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5468号

南京盛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博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淮安骏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