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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胡玉亮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1446

胡玉亮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胡玉亮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代偿的车辆损失费194015.19元。案件受理费4192元,由被告胡玉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〇九月二十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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