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618号
南京浩辉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黄少阳、黄木森:
本院受理原告时明章诉南京浩辉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黄少阳、黄木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款17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1900元(自2019年3月2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