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冷建国诉被告晏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9-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78

晏建华

本院对原告冷建国诉被告晏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78(判决如下:一、被告晏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冷建国51340元,并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被告晏建华负担。驳回原告杨学涛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七

 

 

 

承办法官:尹石村

联系电话:025-8376873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