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887号
张强:
本院受理原告虞加树与被告张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返还原告购房款150000元整,并于2020年6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全部返还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8621/86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