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3907号
吕印鹏:
本院受理原告孙静鹏诉被告吕印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暂计算36000元(自2019年7月1日计算至解除之日,按照3000元/月)和物业费7713元;3、判令被告支付占有使用费(按3000元/月,自解除之日计算至迁出之日止)和物业费;4、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