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蒋于柱诉被告王荣萍、李顺扬、王荣金和檀晓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9-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4591

王荣萍、李顺扬、王荣金

本院受理蒋于柱诉你们和檀晓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归还欠款746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要求四被告承担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九月十五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