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2595号
刘春梅:
本院对原告窦仕华诉被告刘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窦仕华租金4917元并支付利息(以4917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窦仕华电费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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