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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高诉被告江苏春回头保健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9-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822

江苏春回头保健品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宁高诉被告江苏春回头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回头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0)苏011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春回头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南京春回头工贸公司欠原告宁高债权1923118.84元;二、驳回原告宁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108元,由被告江苏春回头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九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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