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曹佳婧诉被告南京创艺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李根、张燕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9-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3743号

南京创艺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李根、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曹佳婧诉被告南京创艺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李根、张燕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南京创艺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投资款7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000元、律师服务费6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李根和被告三张燕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