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万厦脚手架租赁中心诉被告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磊、徐应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9-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803号

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磊、徐应双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厦脚手架租赁中心诉被告安徽顺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磊、徐应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2251553元,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38068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