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006号
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保才诉被告南京恒凯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市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车架号为LGXCG4DF2K0196561车辆的合格证,并第三人配合交付;2.判令被告、第三人赔偿原告自2020年2月6日至实际交付车辆合格证之日的损失;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九月八日
承办法官:刘英
联系电话:025-837688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