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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9-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9321

杨柳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3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924449.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6343.35元(截止2020年7月1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若被告杨柳未能履行第一项所列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可就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晓山路104号摇光苑12幢一单元102室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所列债务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32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56元由被告杨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〇九月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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