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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尹兴平诉被告南京盈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9-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4066号

南京盈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兴平被告南京盈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收回住房使用权,并追偿1个月的过渡损失;2.房内承租人搬出前的租金为7200元,追偿一个月的过渡损失为5400元,合计12600元;3.承租期间的水电燃气费按期结清相关费用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九月七日

 

 

 

承办法官:刘英

联系电话:025-837688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