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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利诉被告南京鑫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9-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3955号

南京鑫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利被告南京鑫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个月租金合计17550元,逾期交房租违约金5850元及未支付房租实际利息763元,暂计日期至2020年7月24日,以上合计2416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九月七日

 

 

 

承办法官:刘英

联系电话:025-837688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