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9170号
王志梅:
本院对原告李昌金诉被告王志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1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志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李昌金租金6667元;驳回原告李昌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昌金负担50元、被告王志梅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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