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692号
符玉坤、宋磊:
本院受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符玉坤、宋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符玉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金223000元;2、被告符玉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留购价款145000元;3、被告符玉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滞纳金18244元;4、被告符玉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2020年8月18日起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5、被告宋磊对被告符玉坤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符玉坤追偿;6、驳回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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