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翟精诉被告高月、戴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8-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256

高月、戴仕芳:

本院受理原告翟精诉被告高月、戴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7650元,以及违约金15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