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3256号
高月、戴仕芳:
本院受理原告翟精诉被告高月、戴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7650元,以及违约金15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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