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芦影、王其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2334

芦影、王其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芦影、王其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芦影、王其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对南京创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未出资额本息范围内向原告杭州盈高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63000元以及违约金(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七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