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799号
董建秋:
本院对原告张思萍诉被告董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董建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思萍借款443000元及利息(其中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张思萍水相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董建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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