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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支如锋诉被告张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6851

张东来

本院对原告支如锋诉被告张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东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支如锋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数自20187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支如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18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13738元,由被告张东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十三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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